(2014年6月修订版)
凡本科毕业生按时或提前完成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
二、凡主科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答辩)及所有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常规修毕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旷考、或因缺课达到限定时数而被取消常规考试(答辩)资格,三类情况全学程累计达到五门及以上者。不论各次补考(答辩)是否及格。
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