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教党〔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beat365官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学校政治生态”三位一体统筹考虑和实施,努力将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推动新时代学校事业改革发展能力以及领导本单位工作的知识、专业和才能,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下设的系(院、部、中心)、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的配备、干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待遇、奖惩、政治审查、政治理论及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时间以正职聘任时间为准。党总支书记任职时间按《中共beat365官方网站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处级机构总数和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数。
第八条 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如干部到龄、缺岗、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或存在管理失误,可随时调整。重视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转变观念,树立管理是科学、管理出效益的观念,坚持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同步提高。以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为目标,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型、高层次的现代化管理人才,建立一支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善于把握政治大局,具有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并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各项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听从指挥、执行力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有正确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搞团团伙伙和个人小圈子,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结合学校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全局观念、改革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坚持三全育人,熟悉高等教育及艺术教育规律,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有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决策能力、协调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协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能配合、会沟通,具有驾驭全局、兼顾全面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第十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或副高以上职称。由正科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业务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三)提拔或连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应当能任满一届。
(四)新提拔的党政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新提拔的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应具有硕士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有学生工作经历。
(五)具有援派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多岗位任职经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使用。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或通过摸底调研,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经学校干部领导小组讨论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二)在推荐过程中,向推荐人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
(三)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向学校干部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校领导;
(二)两委委员;
(三)相关部门领导;
(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五)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其他成员代表,如教研室主任,或副科以上干部,或教授教师代表。
除上述人员范围外,也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确定。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没有进行民主推荐的人选不得进入考察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个别部门因特殊需要的领导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为考察对象。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可以等额确定,也可以差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在重大考验面前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不勇于担责的;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管理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应当着重考察了解以下几方面:
(一)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等各方面情况,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阳奉阴违、团团伙伙、弄虚作假等方面的情况,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三)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四)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执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突出表现。
(五)加强工作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等情况。
(六)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七)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和独断专行、排斥异己、运用手中权力垄断各种资源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考察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察中要注重分析和了解考察对象的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交换意见,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鉴别印证有关问题。视情况,就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书面测试;
(四)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干部领导小组汇报;
(六)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教授和教师代表等。教师比较少的系可扩大到全体教师。
(二)党政管理、教辅等单位: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副科、七级职员以上干部、工作联系较多的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职工。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纪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及时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政治素质考察调研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应当在党委常委成员中做好沟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有关规定报经教育部人事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办公室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或发现有违纪线索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存在问题暂时查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计财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等拟任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听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业务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包括发布任职通知、宣布任职、领导谈话等,手续不全的暂不上任。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纪委书记及组织部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各类交流情况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提出交流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在涉及人、财、物、招生等重点岗位的负责人应从严掌握,按时进行交流。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个别学术地位高、影响大、群众基础好、政绩突出且年龄在任职资格内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十年。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教学单位、党务与行政干部交流换岗机制。提倡、鼓励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担任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因出国或各种原因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应辞去现职,未经批准出境或逾期不归者,视为自愿辞职。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六)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误、道德品质不正、诬告陷害他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职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者;
(二)在民意测评中不胜任票达到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认为不胜任者;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决策水平低下,实绩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工作损失者;
(六)个人主义严重、搞一言堂、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败坏、诬告陷害他人、以权谋私、用手中权力为个人亲属或学生谋取荣誉好处等,不宜再任现职者;
(七)不能完成安全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的责任人;
(八)其他应降职使用者。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一经党委常委会做出决议,任何人不准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党委常委会决议或发表与党委常委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行。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条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原《beat365官方网站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音党发[2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beat365官方网站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