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校内预算项目根据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由计财处牵头组织学校内相关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评价应职责明确,由学校内相关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六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绩效执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绩效指标的权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占10%、产出指标占50%、效益指标占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占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80%(含)-100%、60%(含)-80%、0%-6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计财处负责组织学校内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绩效执行监控结果和年度绩效自评结果。
应当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学校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第4次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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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