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官方网站各部门、各单位,中音(北京)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beat365官方网站教育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学生。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对出差事项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差任务的合理性、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安排、经费来源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于科研、学术的出差项目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项目预算合理安排。
计财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各类出差人员执行标准及管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差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二)计财处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人员级别为准报销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软座的,若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或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出差人员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未达标部分不予补助,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每人次限报销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五)出差人员因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等而产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因公务实际需要而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六) “双肩挑”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分级别制定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住宿费报销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天外,其余省市均为100元/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六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开展学术考察、调研、采风等情况的差旅费报销,参照《beat365官方网站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邀请学者、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差旅费报销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
根据勤俭节约办校原则,除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等上级机关正式组织的会议、培训外,其他协会、学会、公司、中心等组织的会议,不作为学校派出的项目。如需参加,可用本人的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渠道解决。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及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出差人员因公务活动到北京远郊区的差旅费报销参照以上办法。
北京远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第十六条 学生差旅费报销
学生差旅费是指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外地比赛演出、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而发生的因公差旅费用。差旅费含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各系部组织学生参加赴外地比赛演出,应事先上报,经学校批准后,交计财处备案。自行参加比赛演出的,差旅费自理。
学生出差城市间交通工具原则上应乘坐火车,如确需乘坐飞机应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销,学生出差住宿费的标准按照“其余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在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须提供人事部门休假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
(一)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三)探亲期间住宿费自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如确因工作、业务需要差旅费支出超出上述标准的,应经学校批准方可报销,对于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差旅费支出,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先履行审批手续(见附件)、审批单和借款单签字盖章齐全方可办理差旅费预支等业务。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支票结算。
(四)差旅费报销应“一事一报”,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五)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连续、完整的交通票据,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按照人事、组织相关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出差期间公款旅游的;
(二)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9-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第7次常委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beat365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 》(院发〔2016〕7号)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网站
2020年5月13日
附件:《beat365官方网站出差任务审批单》